**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,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》。
为了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,《条例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,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、应急准备、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。
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。《条例》规定,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统一领导本行*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。县级以上人民*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、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,基层*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*有关部门依法履职。
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。《条例》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*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、镇人民*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*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并依法向社会公布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。《条例》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、应急值班制度,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,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。
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。《条例》规定,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,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,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。有关地方人民*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,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,救治受伤人员,研判事故发展趋势,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、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。有关人民*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,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,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。
《条例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*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、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。
附件:20190311161212139.doc